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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           
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转载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4-13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加强技术创新,发展高科技,实现产业化的决定》的精神,加速推进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,切实促进国家863计划为经济发展服务,科技部研究决定,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,选择条件好、机制活、发展潜力大的企业,认定为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(以下简称基地)。

第二条 认定基地,是推动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。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、企业的结合,为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营造好的环境和创造好的条件,加速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,使863计划的研究成果尽快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。

第三条 为做好基地的认定工作,做到统一规划,统筹安排,并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规范化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章 申报、审批与认定

第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和支持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,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。其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:
 (一)企业根据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条件和要求,向所在地的省、市科委(或科技厅、局)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;
 (二)省、市科委(厅、局)负责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推荐意见,并将申请材料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;
 (三)各领域办公室组织相应领域专家委员会(组),根据省、市科委(厅、局)的推荐意见,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。

第五条 基地由科技部认定。科技部向被认定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企业颁发认定证书,授于"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"称号。

第三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

第六条 申报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:
 (一)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地方科技部门对该企业有支持的手段和措施;
 (二)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,或者已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进行产业化、商品化的开发能力;
 (三)具有一定规模、效益好,有实施863计划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、组织能力和良好信誉;
 (四)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;
 (五)有一个敢于创新、高效精干、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,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。

第七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原则是:
 (一)择优原则。对基地的认定引入竞争机制,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,择优认定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企业。
 (二)需求原则。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需求,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目标,并可与当地的资源优势、基础条件相结合的企业。

第四章 基地管理

第八条 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工作,将分期分批进行。

第九条 省、市科委(厅、局)对所在地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进行管理,基地享受地方政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。

第十条 省、市科委(厅、局)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,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、协调、检查和定期考核。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
第十一条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。科技部将根据基地的发展情况,择优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。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,在考核的基础上,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暂行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
科技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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